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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余先桃工伤认定申请的举证公告

发布日期: 2025-12-24 16:17 来源: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: [ ] 浏览次数:

东阳市子涵箱包有限公司:

本局于2025年11月17日受理余先桃(52232219********19)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,余先桃以“是东阳市子涵箱包有限公司的职工,2024年10月24日15时许在公司车间操作钉扣机干活时左手中指被钉扣机钉伤”为由,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因直接送达、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未果,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《举证通知书》,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。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,你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,若你单位认为不是工伤,须在本通知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,向本局提交不是工伤的证据和答辩材料。逾期不举证,本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。

联系地址: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609号426办公室(东阳市工伤认定中心)

联系电话:0579-86907302

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2025年12月24日

一审:许靓

二审:陈佩莎

三审:邵健